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饶**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诸**、上饶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360元,退还上诉人上饶**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