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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与上饶**管理局、上饶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饶**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诸**、上饶市**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360元,退还上诉人上饶**管理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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