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某某、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9元,减半收取4299.5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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