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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责任公司与万载**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县**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万载**级中学(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平、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一栋教学楼,工程合同价格1998191.87元,但因招投标时招标清单工程量为砖混结构,而实际施工图纸为框架结构,造成结算清单量与投标清单量差异较大,导致增加工程量,经万载县审计局审计实际工程量总价为2474347.69元,被告已付2140000元,尚欠原告334347.69元。原告所承建的教学楼早已完工验收,被告也已使用多年,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以没有拨款为由总是拖欠,原告只好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4347.69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教学楼立项资金是2000000元,招标预算时错将框架结构算成了砖混结构,所以导致较大的差价。2、教学楼是通过拨款建设,发现差价后学校向上级争取了资金,但是没有成功,而学校又确实无能力支付,以致拖到现在。3、原告错把框架结构当成砖混结构,存在很大失误,也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拟建一栋教学楼,计划投资2000000元,其中中央专款1500000元、省级财政资金500000元。经公开招标,原告以投标价1998191.87元中标承建。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金额1998191.87元;基础完工付30万,壹层楼面完工付30万,二层楼面完工付30万元,三层楼面完工付30万元,竣工验收后付20万,除留5%作质保金余款工程总价的25%待结算审计后付清,质保金壹年后壹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2011年11月24日开工,2013年1月25日竣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通过钢材实际用量发现工程造价增加,后经有关单位审核对比,工程造价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招标清单工程量为砖混结构,而实际施工图纸为全框架结构,造成结算清单量与投标清单量差异较大。2013年12月20日,万载县审计局万审报(2013)99号审计报告审核该工程总造价为2474347.69元。至2015年2月16日止,被告支付2140000元,余款334347.69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项目招标控制价、江西中**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万载县恒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工程量签证单、万载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合同不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具有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自成立时生效。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价款。当然,涉案工程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为砖混结构,而实际施工图纸为全框架结构,造成结算清单量与投标清单量差异较大,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后来万载县审计局审核总造价为2474347.69元,那么被告应当按此造价支付价款。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4347.6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载县潭埠初**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334347.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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