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高*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未付清,其自愿用象湖风情11号、12号楼两套住房作为担保。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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