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广**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其中,山东**限公司有鲁A8J106小型车一辆,并将山东**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清区文昌片区长清老城清河街路*C1段、证号为长国用(2010)第0700015号土地及地上所建房屋(逸和城售楼处)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标的3973358.26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0元,未执行3973358.2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长执字第144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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