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拓**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拓**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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