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1179元及利息,未执行211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长执字第162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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