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港**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3元减半收取20862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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