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3元减半收取20862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