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0265.79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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