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港(**电分公司与青岛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6234612.8元。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71838.01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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