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6234612.8元。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71838.01元,双方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