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昶**限公司鑫都装饰分公司与青岛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昶**限公司鑫都装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北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0954元、诉讼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执行款229382元(含诉讼费461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14元)交到本院账户上。案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北四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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