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青岛分公司、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王**与上海**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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