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上海园**青岛分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青岛分公司、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