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青岛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青岛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审结。该案(2014)李*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04091.71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7日前自行协商解决本案;如到期不能解决则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李*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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