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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公司与曹县山水水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坤**限公司与被告曹**限公司、山东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5元减半收取98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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