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乳山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烟台市**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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