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3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故原告刘**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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