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泽**限公司诉被告肖*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泽**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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