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湖北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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