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湖北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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