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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有限公司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合同的性质错误,本案涉及两份合同,即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不同的案由,不应该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本案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7日,上诉人武**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郑**(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为:云梦县倒店乡教感中旺奶牛厂,厂棚土建基础。2011年3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及工程名称为:云梦县倒店乡教感中旺奶牛厂,厂地污水管道及饮水管道安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分析,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倒店乡,在云梦县境内,故云**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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