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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太**限公司与湖北省**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太**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太**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湖北**育有限公司所有的263805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华太**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湖北**育有限公司所有的263805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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