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某某制造厂因与被告某某铝业**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2年5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丁**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某某铝业科技**公司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长沙市某某制造厂支付工程款399900元;
二、长沙市某某制造厂在某某铝业**限公司付款的同时开具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发票给某某铝业**限公司;
三、长沙市某某制造厂自愿放弃对某某铝业**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807元,减半收取4403.50元,由被告某某铝业**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