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支付工程款4330653.92元及利息60万元、违约金10万元。2015年11月18日,原告济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15元,减半收取23507.5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