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岳*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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