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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民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查明其在第三人湖南互相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有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6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10476823.41元。

本院认为

鉴于被执行人湖南桔**限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桔**限公司发出限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但被执行人湖南桔**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会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湖南桔**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互**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47385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划拨第三人湖南互**公司银行存款4738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7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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