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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立案时先交纳案件受理费21038元,余下21000元予以缓交至庭审前。2015年7月1日,本院向原告汤**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2015年7月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汤**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038元不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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