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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华**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华**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田*初,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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