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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北京四海洪*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陈**、田**、北京四海洪*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人民陪审员王*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1月30日以其提供的被告陈**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天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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