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李**、陈**与被执行人四川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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