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限公司、欧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周*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蔡*与王**、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吴**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诉台山市新富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鹤山市**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民委员会、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恩平**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建**限公司与广州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伍坚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