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有限公司与广东国**限公司、欧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限公司、欧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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