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吴**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吴**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佛山**民法院的指定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5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并无异议,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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