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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限公司与广州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铝**限公司(以下简称:“铝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一初字第22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争议条款中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工程在江门市蓬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建**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建**团上诉提出:本案所涉工程已经施工的部分是由开平市**工程公司完成,铝质公司只是在将上述工程违法转包后,在工程文件上加注公司名称和盖章,根据本案所涉的与铝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未实际履行,应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开**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开**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铝质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在江门市蓬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建**团上诉所提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符合专属管辖优先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建**团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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