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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灿锐诉被告台山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灿锐诉被告台山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拖欠工程款150000元,同意放弃要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撤回对被告台山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邝灿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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