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隆*强诉台山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强诉被告台山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台山市**有限公司同意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隆*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隆柏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隆柏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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