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强诉被告台山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台山市**有限公司同意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隆*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隆柏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隆柏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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