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未作相应的保全措施,故该保全费应予以退回给原告江**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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