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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雷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雷州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雷*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担任记录。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官**委会的负责人张**和委托代理人陈**、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雷*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陈**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本院退回给陈**。雷州市**民委员会所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本院退回给雷州市**民委员会。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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