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建筑公司中山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利达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利达装饰材料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