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恩平市**有限公司与福建南**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光**装饰材料店、肇庆市**山分公司与肇庆市**山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廉**民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强盛**限公司与汤**、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冼**与广东省八**南分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恩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湛江市**有限公司与湛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恩平市**有限公司、广东兆**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兆**限公司、何**、恩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