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广东兆**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兆**限公司、何**、恩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38元,减半收取为706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06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