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已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6元,由原告东**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