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恩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