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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湛江市**司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被告湛江市**司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被告湛江市**司四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韶关市**限公司、韶关市**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韶关市**限公司将位于韶关市启明北路的韶关市莱斯豪苑工程和韶关市**限公司工程发包给被告建设,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建,故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韶关市浈江区。

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及工程质量发生纠纷,韶关市**限公司就该工程款的质量问题及工程款的支付已向韶关**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湛江市**司四公司以韶关市**限公司、陈*为被告向**提起诉讼[案号:(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55号],湛江**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湛中法立民终字第31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韶关**民法院处理。鉴于本案与(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47号、(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55号案均是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产生纠纷,且涉案的建筑工程又在韶关市浈江区,为了便于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本案由韶关**民法院审理更方便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韶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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