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施有限公司与中国**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75.04元,本院不再收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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