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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司)、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2015年5月13日、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司、龙**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三次开庭时,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置**司、龙**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消防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了《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二期消防安装合同》),原告承包被**公司的某某君庭二期房产的消防及防排烟工程。《二期消防安装合同》第六条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被**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原告;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被**公司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期消防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2499442.11元,后根据安装消防设施的需要增加了部分工程,增加部分工程的工程款为44955.14元。该合同所涉工程款合计2544397.25元。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公司只支付了2413375.14元,尚欠131022.11元。

201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消防整改合同》),原告对被**公司的某某君庭房产1#楼的消防进行整改。《消防整改合同》第六条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被**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原告;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被**公司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消防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40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公司只支付了340000元,尚欠60000元。

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原告对被**公司的某某君庭房产1#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86041.86元。该工程已完工一年多,但被**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

2011年12月29日,原告、被**公司与佛山市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消防及排烟工程进行验收,三方确定工程合格。同日,三方签署证明,原告将施工完毕的消防工程及排烟工程交予被**公司使用。

被告置**司已对上述工程使用三年多,但仍拒绝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合计277063.97元。被告置**司属于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龙**司,被告龙**司应对被告置**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置**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063.97元;2.被告置**司立即支付违约金33247.68元(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龙**司对被告置**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置**司、龙**司辩称,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被告置**司与原告签订了《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一期消防安装合同》)、《二期消防安装合同》、《消防整改合同》、《安装工程合同》和加装工程,该四份合同及加装工程的总工程款是3988133.97元,被告置**司共向原告支付了4011068.78元,被告置**司向原告多支付了22934.81元,故被告置**司没有欠原告工程款。虽然被告置**司只有被告龙**司一个股东,但原告未证明被告置**司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或股东与公司的资金混淆的行为,故被告龙**司不应对被告置**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置**司、龙**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书》原件及两被告的企业信息资料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公司是被告置**司的唯一股东,被**公司应对被告置**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置**司、龙**司:无异议。

2.《二期消防安装合同》、《消防整改合同》、《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置**司将消防工程、消防整改工程和送风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款、违约金及其支付方式、标准,以及保质期期限及验收方法。

被告置**司、龙**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移交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将工程建造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且已将工程移交给被告置盛公司使用。

被告置**司、龙**司:无异议。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建造的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向消防部门备案。

被告置**司、龙**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工程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5.《工程(结算)书》、工作联系单原件各一份、工程签证单原件二份、工程签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在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中根据被告置盛公司的要求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增加,增加金额合计44955.14元。

被告置**司、龙**司:对工作联系单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

6.发票原件五份、银行进账单原件七份,证明被告置**司就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13375.14元,就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000元。其余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置**司、龙**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工程款并未指向某一具体工程。

7.工程款收取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置**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被告置**司、龙**司:该证据是原告单方制作,应以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准。

8.照片八张,消防水管安装照片,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置**司的要求对工程进行了增加;送风管安装照片,证明原告根据《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安装了送风管。

被告置**司、龙**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并未增加工程款,而是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担此工程的费用。

9.《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移交证明原件各一份、星座尚筑工程的照片五张,证明某某君庭一期的工程和工程款情况。原告应被告要求增加了星座尚筑楼顶的管网环形工程,但该工程款43201.36元是以某某君庭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名义开具发票。

被告置**司、龙**司:对《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移交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星座尚筑工程是原告免费为被告置**司安装的,工程款不是43201.36元,具体金额不清楚。

10.《补充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在《一期消防安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排烟项目,工程款为149184.84元。

被告置**司、龙**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补充协议》只是一个意向,不能反映所有工程的总工程款。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工程款,以双方结算的金额作为该工程的总工程价。

11.关于某某君庭一期结算款的说明原件一份,证明某某君庭一期工程除了按《补充协议》增加了工程款149184.84元外,还按照被告置**司的要求增加了某某君庭一期2、3、4号楼消防箱颜色变更项目、消火栓箱变更项目、某某君庭1号楼入户大堂烟感器、喷淋头及喷淋管改动项目,工程款共增加64642.27元。

被告置**司、龙**司:该说明是原告单方制作,所谓的增加工程属于某某君庭一期工程范围,并不是增加工程,故对该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12.照片九张,证明某某君庭一期的三个增加工程,改装前和改装后的状况。

被告置**司、龙**司:对照片所说明实物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照片是原告单方制作,所谓的增加工程属于某某君庭一期工程范围,并不是增加工程。

被告置**司、龙**司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消防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支票头原件十三份、进账单原件十份、电汇凭证原件一份,证明从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1日被告置**司针对上述四份合同及加装工程向原告共支付工程款4011068.78元,并没有牵涉到其他工程款。

原告消防公司:对付款时间和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公司均是根据工程的进度和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其支付的工程款均指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原告与被**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工程结算报税时,所收工程款应与合同对应。原告收取工程款前会向被**公司询问款项的性质,再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安装工程合同》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该合同签订前不可能支付该项工程的工程款。2009年12月22日的199320元、2010年5月20日的298980元、2010年8月4日的475616元、2011年1月14日的147489元、2012年1月16日的30000元、2012年1月12日的60022.11元中的59022.11元,合计1210427.11元,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2010年11月23日的1249721元和2011年4月8日的1124749元、2012年1月6日的37905.14元和2012年1月12日的60022.11元中的1000元,合计2413375.14元,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2012年4月5日支付的120000元和2012年11月1日支付的220000元,合计为340000元,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2012年4月24日的43201.36元,发票上显示是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实际上是星座尚筑改建工程的工程款。2012年5月15日的4065.17元,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中临时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未包括在《消防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内。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置**司、龙**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证据4,原告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9中的工程验收移交证明显示某某君庭一、二期消防安装工程已通过佛山市**防大队验收,故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的证据5,(1)工作联系单,被告置**司、龙**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编号为20101101号和20110222号工程签证单,有被告置**司的签名或盖章确认,本院予以采信;(3)编号为20101130号工程签证单,该单和上述工作联系单记载的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相吻合,对该单予以采信,但该单记载的增加工程款112222.88元只是原告的预算价,故该预算工程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4)2012年10月24日制作的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清单,该单第1、2项记载的增加工程项目、款项,与编号为20101101号和20110222号工程签证单记载的内容相吻合。该单第3项记载的增加工程项目内容,与工作联系单、编号为20101130号工程签证单和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项目部位内容第3项记载的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相吻合。该单第3项记载的工程款数额,能与原告提交的2011年12月27日编号为03463033的发票(金额为38905.14元,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工程”)、2012年1月6日的进账单(金额为37905.14元)、2012年1月12日的进账单(金额60022.11元,注明“1000二期,59022.11一期”)和被告置**司提交的2012年1月6日的进账单(金额为37905.14元,注明“2期”)、2012年1月12日的进账单(金额60022.11元,注明“1期”)的工程款数额相吻合。因此,本院对该单予以采信;(5)2013年8月13日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及某某君庭二期已收款和未收款清单,因被告置**司、龙**司并未签名或盖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4.原告提交的证据6及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5.原告提交的证据7,是原告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6.原告提交的证据8,消防水管安装照片,与工作联系单、2012年10月24日制作的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清单记载的内容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送风管安装照片,两被告已确认原告完成了《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本院予以采信;

7.原告提交的证据9,两被告对《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移交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工程验收移交证明记载该工程已通过佛山市**防大队验收,故本院予以采信。星座尚筑工程的照片,两被告确认该工程是原告施工的,本院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8.原告提交的证据10,《一期消防安装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中并无防排烟工程项目,而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验收项目部位内容第4项却有防排烟工程项目,显然原告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了施工,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9.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在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一期2、3、4号楼入户大堂6个消防箱的颜色变更项目、消火栓箱变更项目、4个烟感和喷淋头及DN15喷淋管的改动项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三个增加工程项目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2009年8月20日,原告消防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被**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三、工程内容: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具体以乙方深化设计后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一、承包范围:1.一期消防自动报警安装部分:(1)按图纸要求安装感烟探头、感温探头及其相应的管线;(2)按图纸要求安装控制模块、警铃、声光报警器、手报、按钮及其相应的管线;(3)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电话及其相应的管线(线路只预留到区域报警主机处);(4)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广播扬声器及其相应管线(线路只预留到区域报警主机处);(5)按图纸要求安装区域消防报警主机。2.一期消防栓、消防喷淋安装部分:(1)按图纸要求安装一期室内消火栓箱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2)按图纸要求安装一期水泵接合器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3)按图纸要求安装一期喷淋系统喷头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4)按图纸要求砌筑一期阀门井。二、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工人暂住证办理、包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包施工报建及消防验收,包所有的税费。第四条工程款(含所有税费)。工程款为中标价996600元。工程结算:一、按双方商定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在原设计图纸上乙方深化图纸及应考虑到不可预见的所有工程量;二、本工程采用大包干价,如有变更则不予调整。但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以增补方式另行签证结算;三、工程验收合格60天内结算完毕。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一、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二、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三、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给乙方;四、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五、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于2008年8月15日开工,于2010年7月13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消防公司与被**公司就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因工程内容增加防排烟项目,项目造价为149184.84元,即本工程造价合计为1145784.84元。

原告消防公司、被**公司和佛山市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监理公司)、某某君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项目部位内容如下:1.安装一期消防箱、水泵接合器及二期消防泵房系统工程(消防箱157套,其中包含相应数量的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栓头;消防泵2台;喷淋泵2台;稳压泵2台;隔膜式气压罐1台;水泵控制箱2台);2.安装一期自动报警及二期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工程(工程量:国泰怡安主机1部);3.安装一期地下室、商铺、1#楼样板房喷淋给水系统工程;4.安装一期地下室及1#楼防排烟系统工程(工程量:排烟风机1部;加压送风机5部);5.灭火器(工程量:180个/3千克)。原告消防公司(乙方)、被**公司(甲方)、某某监理公司、某某君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工程验收移交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如下:某某君庭一期消防栓、消防喷淋工程、自动报警工程、防排烟工程,乙方于2010年7月13日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且通过佛山市**防大队验收,于2010年8月18日正式移交甲方管理使用。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145784.84元(996600元+149184.84元)。

二、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2010年10月10日,原告消防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被**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二期消防安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三、工程内容: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及防排烟工程安装。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一、承包范围:1.二期消防自动报警安装部分:(1)按图纸要求安装感烟探头、感温探头及其相应的管线;(2)按图纸要求安装控制模块、警铃、声光报警器、手报、按钮及其相应的管线;(3)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电话及其相应的管线;(4)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广播扬声器及其相应的管线;(5)按图纸要求安装区域消防报警主机。2.二期消防栓、消防喷淋安装部分:(1)按图纸要求安装二期室内消火栓箱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2)按图纸要求安装二期水泵接合器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3)按图纸要求安装二期喷淋系统喷头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4)按图纸要求砌筑二期阀门井。3.二期防排烟工程安装部分:(1)按图纸要求安装排烟管道及其相应的管道附件;(2)按图纸要求安装防排烟风机及风口百叶。二、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工人暂住证办理、包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包施工报建及消防验收,包所有的税费。第四条工程款(含所有税费)。工程款为中标价2499442.11元;工程结算:一、按双方商定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在原设计图纸上乙方深化图纸及应考虑到不可预见的所有工程量;二、本工程采用大包干价,如有小处变更则不予调整。但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以增补方式另行签证结算,或已按图纸施工完成后甲方另行要求重新更改图纸而产生的增加工程以增补方式另行签证结算;三、工程验收合格60天内结算完毕。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一、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二、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三、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给乙方;四、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五、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于2010年8月15日开工,于2011年3月10日竣工。施工过程中,被告置**司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如下:1.二期5-13号楼顶楼消防管道移位,工程款2340元;2.二期5-13号楼风机口加装百叶,工程款3710元;3.二期商铺增加消防工程,工程款38905.14元。上述增加工程款合计44955.14元。原告消防公司、被告置**司和某某监理公司、某某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项目部位内容如下:1.安装二期消防箱、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泵房系统工程(消防箱192套,其中包含相应数量的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栓头;消防泵2台;喷淋泵2台;稳压泵2台;隔膜式气压罐1台;水泵控制箱2台);2.安装二期自动报警及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工程(工程量:国泰怡安主机1部);3.安装二期地下室、商铺、喷淋系统工程;4.安装二期地下室及楼层防排烟系统工程(工程量:风机17部);5.灭火器(工程量:200个/3千克、50个/5千克)。2011年12月29日,原告消防公司(乙方)、被告置**司(甲方)和某某监理公司、某某某公司签订工程验收移交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如下:某某君庭二期消防栓、消防喷淋工程、自动报警工程、防排烟工程,乙方于2011年3月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且通过佛山市**防大队验收,于2011年4月15日正式移交甲方管理使用。上述工程款合计2544397.25元(2499442.11元+44955.14元)。

三、星座尚筑工程。在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消防公司为被告置盛公司的星座尚筑楼顶的管网进行了改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消防公司在庭审中称,该工程于2012年2月初施工,2012年3月中旬交付使用,工程款为43201.36元,是以某某君庭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名义开具发票。被告置盛公司则表示该工程是原告消防公司免费为其施工。

四、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2011年7月6日,原告消防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被**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消防整改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三、工程内容: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具体以乙方深化设计后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一、承包范围:某某君庭1#楼五至顶层感烟及喷淋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1.感烟系统:(1)按图纸要求安装感烟探头、感温探头及其相应的管线;(2)按图纸要求安装控制模块、警铃、声光报警器、手报、按钮及其相应的管线;(3)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电话及其相应的管线;(4)按图纸要求安装消防广播扬声器及其相应的管线;(5)按图纸要求安装区域消防报警主机。2.喷淋系统:按图纸要求安装1#楼喷淋系统喷头及其相应的阀门、管道、管道附件。二、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工人暂住证办理、包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包所有的税费。第四条工程款(含所有税费)。工程款为中标价400000元。工程结算:一、按双方商定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在原设计图纸上乙方深化图纸及应考虑到不可预见的所有工程量;二、本工程采用大包干价,如有变更则不予调整。但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以增补方式另行签证结算;三、工程验收合格40天内结算完毕。第六条工程款支付:一、乙方完成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二、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三、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给乙方;四、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毕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五、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第十二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消防公司依约对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2年8月将该工程交予被告置盛公司管理使用。

五、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2013年6月25日,原告消防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与被**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三、工程施工及质量要求:本项工程是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施工及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标准。四、工程范围:某某君庭一楼加装风管,包括从一号楼二层至十七层加装一条风管,防火阀及风口安装。六、工程形式: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安装。七、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86041.86元(含税)。八、付款方式:1.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乙方;2.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3.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给乙方。如施工中有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时,再按实际发生作出增减,参考报价书单价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消防公司依约对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3年12月将上述工程移交给被**公司使用。

被告置**司确认的事实如下:1.《一期消防安装合同》约定的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为996600元;2.《二期消防安装合同》约定的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为2499442.11元,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为6050元;3.《消防整改合同》约定的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为400000元;4.《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为86041.86元。上述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消防公司与被告置**司并未就每个工程的总款项及已支付款项和未支付款项问题签订结算书。

就上述《一期消防安装合同》、《二期消防安装合同》、《消防整改合同》,被告置**司已向原告消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4011068.78元,具体明细如下:1.2009年12月22日支付199320元;2.2010年5月20日支付298980元;3.2010年8月4日支付475616元(被告置**司提交的编号为00022052的支票上注明“一期消防安装款”);4.2010年11月23日支付1249721元(原告提交的2010年11月15日编号为30035581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5.2011年1月14日支付147489元;6.2011年4月8日支付1124749元(原告提交的2011年4月1日编号为01421868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工程”);7.2012年1月6日支付37905.14元(原告提交的2011年12月27日编号为03463033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工程”,金额为38905.14元,被告置**司提交的进账单上注明“2期”);8.2012年1月12日支付60022.11元(原告提交的进账单上注明“1000二期,59022.11一期”,被告置**司提交的进账单上注明“1期”);9.2012年1月16日支付30000元(被告置**司提交的进账单上注明“1期”);10.2012年4月5日支付120000元(原告提交的2012年3月23日编号为08441964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治工程”);11.2012年4月24日支付43201.36元;12.2012年5月15日支付4065.17元;13.2012年11月1日支付3600元,2012年11月1日支付216400元,合计220000元(原告提交的2012年10月31日编号为06739958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治工程”)。原告消防公司对上述付款时间和数额没有异议,但对被告置**司所主张的付款数额的性质和归属有异议,并表示:1.2009年12月22日的199320元、2010年5月20日的298980元、2010年8月4日的475616元、2011年1月14日的147489元、2012年1月16日的30000元、2012年1月12日的60022.11元中的59022.11元,合计1210427.11元,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2.2010年11月23日的1249721元和2011年4月8日的1124749元、2012年1月6日的37905.14元和2012年1月12日的60022.11元中的1000元,合计2413375.14元,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3.2012年4月5日支付的120000元和2012年11月1日支付的220000元,合计为340000元,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4.2012年4月24日的43201.36元,发票上显示是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实际上是星座尚筑改建工程的工程款;5.2012年5月15日的4065.17元,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中应被告置**司的要求临时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未包括在《消防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公司与被告置**司签订《一期消防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书》、《二期消防安装合同》、《消防整改合同》、《安装工程合同》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问题。一、工程款组成问题。(一)《一期消防安装合同》的工程款为996600元;(二)《补充协议书》的工程款为149184.84元。二、工程款的性质和归属问题。1.2009年12月22日支付的199320元(占《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工程款996600元的20%);2.2010年5月20日支付的298980元(占《一期消防安装合同》工程款996600元的30%),该两笔款项的数额均符合《一期消防安装合同》的约定,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3.2010年8月4日支付的475616元,被告置**司在编号为00022052的支票上注明“一期消防安装款”,且该笔款项支付时《二期消防安装合同》尚未签订和施工,故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4.2012年1月16日支付的30000元,被告置**司在进账单上注明“1期”,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5.2012年1月12日支付的60022.11元,原告在进账单上注明“1000二期,59022.11一期”,被告置**司在进账单上注明“1期”,故该笔款项中有59022.11元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上述五笔款项合计1062938.11元(199320元+298980元+475616元+30000元+59022.11元);6.关于2011年1月14日支付的147489元的款项性质。原告认为该147489元是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但其又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置**司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该款项全部是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因该147489元未注明款项的性质,根据先还旧债再还新债的原则,本院认为,该款项有部分属于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145784.84元,减去被告置**司已支付的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则64642.27元(147489元-(1145784.84元-1062938.11元)是某某君庭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工程款147489元支付时,《二期消防安装合同》已经签订,而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已接近竣工(于2011年3月10日竣工),且《消防整改合同》(2011年7月6日签订)尚未签订,故该147489元中的剩余款项82846.73元(147489元-64642.27元)应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问题。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合计2544397.25元(2499442.11元+44955.14元)。1.2010年11月23日支付的1249721元,原告在2010年11月15日编号为30035581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且被告置**司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2.2011年4月8日支付的1124749元,原告在2011年4月1日编号为01421868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工程”,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理由同上;3.2012年1月6日支付的37905.14元(原告提交的2011年12月27日编号为03463033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工程”,被告置**司在进账单上注明“2期”,故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4.2012年1月12日支付的60022.11元,原告在进账单上注明“1000二期,59022.11一期”,被告置**司在进账单上注明“1期”,故该笔款项中有1000元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上述款项合计2413375.14元(1249721元+1124749元+37905.14元+1000元);5.2011年1月14日支付的147489元,有82846.73元(147489元-64642.27元)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6.关于2012年5月15日支付的4065.17元的款项性质问题。虽然原告称该笔款项是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但其在诉状中及提交的证据中确认被告置**司已支付的340000元中却未包括该4065.17元,根据先还旧债再还新债的原则,该工程款应属于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因此,被告置**司尚欠原告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为44110.21元(2544397.25元-2413375.14元-82846.73元-4065.17元)。

关于星座尚筑工程的工程款问题。被告置**司确认该工程是原告施工完成的,却称原告是为其免费施工,且被告置**司并未就其反驳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星座尚筑工程并非免费项目。根据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数额,2012年4月24日支付的43201.36元应属于星座尚筑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问题。被告置**司确认该工程的工程款为400000元。1.2012年4月5日支付120000元,原告在编号为08441964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治工程”,且被告置**司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2.2012年11月1日支付3600元,2012年11月1日支付216400元,合计220000元,原告在编号为06739958的发票上注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治工程”,且被告置**司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笔款项属于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因此,被告置**司尚欠原告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为60000元(400000元-120000元-220000元)。

关于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的工程款问题。被告置**司确认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86041.86元。《安装工程合同》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但被告置**司在2012年11月1日之后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故其尚欠原告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86041.86元。

关于上述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1.被告置**司尚欠原告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被告置**司尚欠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44110.21元。《二期消防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某某君庭二期消防安装工程于2011年12月29日验收合格,根据该合同约定,该工程款的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13年1月12日前支付。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上述工程款的违约金应按中**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含六个月)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1月。因此,上述尚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为5139.33元(44110.21元5.6%360天749天);

2.被告置**司尚欠原告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的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被告置**司尚欠原告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60000元。《消防整改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约定,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某某君庭1#楼消防整改工程于2012年8月交予被告置**司管理使用,根据该合同约定,该工程款的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13年9月14日前支付。该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上述工程款的违约金应按中**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含六个月)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1月。因此,上述尚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为4694.67元(60000元5.6%360天503天);

3.被告置**司尚欠原告某某君庭1号楼公寓加装送风风管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的违约金问题。被告置**司尚欠原告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86041.86元。原告于2013年12月将上述工程移交给被告置**司使用。《安装工程合同》第八条第(3)项规定,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给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该工程款的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要求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1月。因此,上述尚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为5300.18元(86041.86元5.6%360天396天)。

关于被告龙*公司是否应对被告置**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置**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被告置**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被告置**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工程款合计190152.07元(44110.21元+60000元+86041.86元),欠原告的上述违约金合计15134.18元(5139.33元+4694.67元+5300.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152.07元;

二、被告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34.18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68元(原告佛山**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装有限公司负担1429.68元,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负担4525元。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装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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