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270043.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5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村民委员会在佛山农**有限公司80020000001300049、80020000001300606账户。现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本案债务分期至2016年1月22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涉案账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较长,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案账号的冻结,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禅**村民委员会在佛山农**有限公司80020000001300049、8002000000130060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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