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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限公司与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达**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达**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7元,减半收取为15184元(原告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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