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运与李**、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易运与被执行人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李**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易运工程款2099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运与被执行人李**、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易运同意被执行人李**、李**分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易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判决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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