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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韦克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廖**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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