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谭*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林**、梁**与东莞市**有限公司、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广东**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易运与李**、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有限公司与中山日报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总公司、邓**与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新**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化工厂、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山**限公司与中山市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周带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达**限公司与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