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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被告在县城承包一幢房屋工程,原告分包部份工程,截止2014年4月2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装修工程款为14000元,同时签下欠据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回避。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所欠装修工程款14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身份证、《欠据》等证据。

被告陈**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阳西县城尚客宾馆装修工程,并将该工程的不锈钢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完成。原告完成工作并经验收后,于2014年4月25日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000元,由被告签写《欠据》一份给原告执存,《欠据》内容为:“本人陈**欠吴**装修工程款14000元整(壹万肆仟元整)。欠款人:陈**,日期:2014年04月25日”。2015年4月24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装修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欠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将承包的相关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原告,双方订立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虽然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工程并经验收交付使用,对于被告尚欠的工程款14000元,被告应予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4000元,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14000元给原告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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